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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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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23阅读次数:0

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调整为0.5%。

二、本通知下发施行后,不再新增办理无雇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并处于缴费状态,或按照原政策可以补缴的个体人员,可自愿选择终止或继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继续参加的按现行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个体人员,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支付条件和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调了缴费费率。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的社会保险。此次成都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到0.5,直接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二、取消了缴费捆绑,个体参保人员负担降低。具体来说,取消了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捆绑征收的缴费政策,没有生育意愿和不愿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不再缴纳和参加生育保险。

三、支付方式发生变化。改变了以前单位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另外,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此次政策调整也作了统筹安排,即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保障,保证了生育妇女均能获得必要的生育保障。

 

(全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