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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病人“新冠门诊”医保报销 温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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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2本文来源: 医保办---熊春蕾阅读次数:0

根据川医保发【20231号文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及川医保中心办【20222号文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2318--331日,在门诊就诊中按照国家卫健下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第十版诊疗方案》,下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的病人,门诊就诊发生的对应医保专项目录内药品及对应检查检验费可在门诊纳入“新冠门诊”报销范畴,不计起付线,不限额,报销比例70%

(一)、联网报销参保人群

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医保和省本级病人可门诊联网结算,

(二)、全额自费结算参保人群

  所有异地医保患者需全额自费结算回当地医保局报销(不允许刷个人账户)。

   请知悉政策,五冶医院祝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