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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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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2本文来源: 系统阅读次数:0

  成都市卫生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

  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局注册工矿、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卫生局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