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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制定政府规章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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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30本文来源: 系统阅读次数:0

2月21日,市政府《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正式公布,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该政府规章对查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金领域内的9类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章就单位和个人执行社会保险规定情况建立守法诚信档案等也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成都市政府第165号令是目前国内继珠海、重庆出台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规定后,第三个出台的专门查处骗取社保基金的政府规章。

    一、明确套取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规章规定,共有9类行为属于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范畴,将被严厉查处。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不仅要被责令退还,还将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限期退还已经领取的款项;逾期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规章还根据不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保险类别,详细界定了套取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举报违法有奖,建立诚信档案。为打击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规章提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且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将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守法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管理。单位或个人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医院若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均将视为违法被查处。情节严重还将被取消定点医院资格,五年内不得授予定点资格。违法行为包括: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保卡导致他人冒名顶替、挂床住院;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保基金;将医保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变通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等。同样,定点药房刷社保卡卖日用品、化妆品等行为都属于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如有此类行为,药房不仅要被追回套取的费用,还要处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要遭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药房,劳保部门将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五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