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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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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08本文来源: 系统阅读次数:0

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支柱,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完善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以成府发[2009]58号发布《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这不仅能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域成都、人人享有”的养老保险工作理念,同时充分体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城乡一体、社会公正”的本质。《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一是体现了“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新农保《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和省上要求一致。二是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城乡统筹”特色,实现全市城乡养老保险满覆盖;同时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等方面参照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对接。三是加大政府补贴,对劳动适龄阶段的农村居民给予缴费基数2%的“缴费补贴”;对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补贴”。四是设计多个缴费档次供参保人选择,适应不同收入群体的需要。五是养老待遇水平高于全国和全省确定的待遇标准。
《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农村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缴费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政府每月补贴55元基础养老金。16周岁至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本人缴费期间政府按缴费基数的2%逐年或逐月补贴。年满60周岁、累平煞涯晗蘼?SPAN lang=EN-US>15年,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的养老待遇。
                                                            (摘自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