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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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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11本文来源: 系统阅读次数:0

1、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我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适用对象。凡是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需要另行缴纳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保险费吗?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交纳生育保险费用,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
4、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用,正常生产及剖宫生产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生育补助”定额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6、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①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② 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③ 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
④ 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⑤ 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
⑥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
8、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答: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结算居民生育保险费用之前,参保人员应当全额垫付相关费用,待分娩结束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结算居民生育保险费用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本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9、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发生的生育费用结算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相关费用,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身份证、出院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10、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实施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新生儿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出生的,参保人员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享受生育补助;新生儿在201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