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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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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05本文来源: 系统阅读次数:0

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一体化。

2009年,成都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三合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并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生育补助,其中产前检查每人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补助700元,在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补助800元,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政策统一、待遇一致,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城乡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为扎实有效推进城乡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一体化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育龄妇女生育保障水平,成都市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出台了《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参保育龄妇女。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即在不增加参保居民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将居民生育待遇纳入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成都市此次出台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生育补助政策相比较,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以及分娩期间新生儿产生的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二是待遇支付更加方便、快捷。规定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由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居民异地生育的,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待遇支付、结算方式都更加灵活机动,为参保居民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减轻了参保居民的缴费负担。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一种基金来源,两项待遇支付”,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待遇支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在不增加参保居民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将居民生育待遇纳入了保障范围,减轻了参保居民的缴费负担。四是坚持了“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适用对象,实现居民生育保险的“广覆盖”,确保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生育保障;支付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有助于待遇得到长期保障,体现了“可持续”。
                                                               (摘自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